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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有“貓膩”,如何投訴?3月1日起,你該這么做……

作者: 方圓資信招投標

  近日,珠海印發(f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招投標有“貓膩”,如何投訴?3月1日起,你該這么做……

  1、招標公告中,應明確異議和投訴受理方式。

  2、投標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除開標現(xiàn)場提出的異議外,其他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3、就招標文件、開標現(xiàn)場情況、評標結果、定標結果進行投訴的,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4、招標人在作出異議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5、拒不配合投訴調查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

  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投標活動;

  暫停或者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記錄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并予以通報;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6、對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投訴事項,將投訴處理結果予以公示。

  文件原文:

  關于印發(fā)《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珠建招規(guī)〔201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珠海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受理和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官網公布投訴受理方式。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但就招標文件、開標現(xiàn)場情況、評標結果、定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和處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異議和投訴受理方式。

  第七條 異議提出的期限規(guī)定如下:

  (一)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二)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開標記錄等開標現(xiàn)場情況有異議的,投標人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

  (三)對資格審查結果、評標結果、定標結果有異議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分別在資格審查結果、評標結果和中標公示期間提出。

  第八條 除開標現(xiàn)場提出的異議外,異議提起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

  第九條 招標人在對異議書進行形式審查后,應當即時辦理簽收手續(xù)。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的,異議提起人可依據(jù)其曾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的證明材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簽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異議,并向異議提起人發(fā)出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異議提起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三)異議書未署異議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異議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沒有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不明確的;

  (四)異議書未提供有效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的;

  (五)開標現(xiàn)場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后招標人處理決定已經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又就該事項提出異議的;

  (六)招標人已經作出明確答復,無新的事實證據(jù),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的。

  具有上款(三)(四)項所述情形,異議提起人可以在異議提出期限內或者招標人發(fā)出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后一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

  第十一條 招標人收到異議書并辦理簽收手續(xù)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

  異議提起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進行補正的,以招標人簽收補正后的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

  第十二條 異議提起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

  異議提起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異議提起人應當配合招標人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拒絕配合的,招標人可以將有關資料和情況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繼續(xù)招標投標程序。

  異議提起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將有關資料和情況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對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結果、評標結果、定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對開標有異議的,異議提起人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招標人處理異議中因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組織專家評審等原因無法在時限內答復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時限內明確告知異議提起人最終答復期限。

  第十五條 招標人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作出答復的,異議提起人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限期作出答復。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將書面答復或答復記錄自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抄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作出異議答復前應當依法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十八條 依法實行限時、實名、書面投訴制度。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實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投訴。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入規(guī)定期限。

  對下列事項提出投訴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認定投訴人應當知道之日:

  (一)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資格審查結果、評標結果或者定標結果,為其發(fā)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開標記錄等,為開標之日。

  第十九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時應當同時附上異議答復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等可證明投訴人已提出異議的材料。

  投訴人不是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的,還應提供投訴人是投訴項目的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為正式受理日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的;

  (二)超過規(guī)定的投訴時效的;

  (三)投訴人不是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不明確,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五)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沒有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不明確的;

  (六)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jù)的;

  (七)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二十五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投訴調查的,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于投標人,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通報;

  (二)對于招標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于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以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部門依法處理;

  (三)對于招標代理機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通報;

  (四)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五)對于投訴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駁回其投訴。

  第二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于拒不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據(jù)或者材料的;

  (二)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三)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四)阻撓有關人員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八條 投訴處理涉及專業(yè)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評審;

  (三)向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四)組織召開聽證會。

  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和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jù)。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并繼續(xù)調查直至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三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法律依據(jù)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主張;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結論及依據(jù);

  (六)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證據(jù)的,招標人應當依法移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予以查處,不得隱匿或者掩蓋。

  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xù)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投訴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投標人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等行為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后,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對于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投訴事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予以公示。

  投訴人對投訴事實或者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或者投標人拒絕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異議處理的監(jiān)督或者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報送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部門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

  上述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異議和投訴處理中,除中標人之外的其他投標人存在被取消投標資格或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的情形的,視為對中標結果和投標人過多時的淘汰結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影響,招標人可以依法繼續(xù)開展招標投標活動,其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異議和投訴處理決定中涉及重新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內容應當限于異議和投訴涉及內容,原則上不得推翻原評標委員會作出的與異議和投訴無關的評標結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異議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開標或者評標結果、定標結果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問題,依法向招標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行為。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異議。疑問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之前提出。

  (二)投訴是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及異議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服,依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潛在投標人是指知悉招標人公布的招標項目的有關條件和要求,有可能參加投標競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項目的使用人、潛在投標人、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或者服務的特定供應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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